历史社会法学 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 / 实践法史与法理丛书
作者: (美)黄宗智 尤陈俊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出版社:法律
- 法律
- 9787511866363
- 58991
- 2014年10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29
黄宗智、尤陈俊编著的《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介绍了,唯有看到法律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变迁,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到它在今天的含义。唯有考虑到其“从哪里来”,才有可能对其“到哪里去”的问题提出符合实际的思考。无视过去,只可能是脱离实际的空想,也特别容易陷入简单的模仿/移植主义、西方主义和现代主义。同时,无视前瞻性的规范,则很容易陷入盲目的保守,即便美其言日“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实际上也会陷入一种简单的“回顾主义”和“本土主义”,以至于无视现有体系的缺点,并无视当今全球化过程之中的一些必然的共同演变和趋势。
我们所提倡的“历史社会法学”(Historical-Social Jurisprudence;Historical-SocialStudy of Law),乃是一种既具有深厚的域外学术传统(在形式主义理论之外,主要是法律实用/现实主义、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的理论传统),也具有中国自己古代的厚重法律理论传统以及其现代的社会主义革命传统的新的研究进路。
历史社会法学既带有历史视野,也重视社会关怀。具体而言,在历史-社会-法学以及形式主义-实用主义-历史主义等三方面并重的特点之上,历史社会法学亦将选择性地承继中国自身的法学传统资源,其中特别强调中国法律传统中的前瞻性伦理资源,以用来纠正近年来几乎完全偏向于移植西方的形式主义主流法学的倾向。
导论
一、历史社会法学研究示例
(一)妇女与法律
(二)习惯、调解与法律
(三)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四)行政与司法
(五)国际法
(六)理论探索
二、历史社会法学
第一编 妇女与法律
中国妇女史中的明清之际转型?来自法律角度的检视
一、关于晚明和清代妇女的学术研究
(一)明清时期的实况
(二)过去
(三)未来
二、从法律角度的分析
(一)订婚
(二)结婚
(三)离婚
(四)财产
三、法律的小农化
清代与民国法律下妇女的抉择:婚姻、离婚与犯奸
一、清代
(一)司法分类与相关律例
(二)清代法典的构造
(三)司法实践与社会惯习中的变异概念
(四)妇女作为受害者
(五)消极自主的负担
二、民国时期
(一)国民党法律下妇女的自主
(二)实践中的妇女自主
婚姻、革命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法实践
引言
一、婚姻立法的演变
二、革命背景下的离婚案件
三、离婚诉讼中的妇女
(一)抗属
(二)公家人妇女
(三)农民妇女
四、离婚诉讼中的农民丈夫
(一)挑拨与赔米
(二)一位农民丈夫的婚姻保卫战
结语
从事实别居到法律别居:清代到民国时期夫妻别居的权利和义务
“私和奸事”的表达与实践——兼论帝制晚期至当代中国的“第三领域”
第二编 习惯、调解与法律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
第三领域
近代中国“法律渊源”中的“习惯法”
尸体危险的法外生成:以当代中国的藉尸抗争事例为中心的分析
第三编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清代与现代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法律现代主义的几点反思
第四编 行政与司法
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微山湖问题与中国的调解式政体
第五编 国际法
主权与“文明”:19世纪国际法的东亚故事
第六编 理论探索
以实践逻辑再阐释象征资本——基于象征资本的多重面向与运用
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之重构:观念论的力量与客观性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