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研究--以德国法为视角
作者: 徐凯
出版时间:2014年10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9787562053705
- 154250
- 2014年10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17
抽象危险犯是与侵害犯、具体危险犯并列的犯罪类型。长期以来,侵害犯在德国刑法分则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抽象危险犯则一直处于它的“阴影”之下。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的刑法改革以来,抽象危险犯逐渐成为立法者“偏爱”的犯罪类型。尤其是在附属刑法中出现了大量的抽象危险犯规定。抽象危险犯数量不断增多,已有与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并驾齐驱之势。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中,立法者明确将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以彰显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对法益侵害或者具体危险作出任何规定。那么,立法者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对单纯的行为方式进行规制的根据为何?这就是德国刑法信条学中的“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
徐凯博士编著的这本《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研究--以德国法为视角》共分为五个部分,来阐释并解决这一问题。
序言
摘要
导言
第一章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法兰克福学派对其正当性的否定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节 法兰克福学派对抽象危险犯正当性的否定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论证抽象危险犯正当性的学说及评析
第一节 传统的观点:一般危险说和抽象危险说
第二节 类比不能未遂的可罚性根据
第三节 转用过失犯的归责标准
第四节 法益概念的抽象化与规范保护目的的扩张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抽象危险犯正当性论证的进一步澄清
第一节 已有观点的类型化处理
第二节 几个问题的回答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正当性判断的程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正当性判断步骤之一:保护对象的适格性
第一节 作为刑法功能的法益保护
第二节 体系固有的法益和佈系批判的法益
第三节 确定体系批判法益内容的标准
第四节 麻醉品刑法(BtMStram)正当性的缺失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正当性判断步骤之二:行为方式是否处于“内部领域”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的分类
第二节 具体危险性犯
第三节 累积犯
第四节 预备犯
第五节 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和限制解释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