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
作者: 王宇飞
出版时间:2014年4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9787562053347
- 127881
- 2014年4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22.324
尽管农村承包地收回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经事实地存在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秩序当中,但其立法表述——“承包地收回”乃对生活事实的直接白描,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由此,土地所有权人收回承包地这一事实游离于法律思维的成就之外,其权利基础、发生要件、实现程序及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欠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也未展开充分的讨论。王宇飞著的《论我国农村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权利逻辑——一个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关系的分析框架》依循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运用法律思维将“承包地收回”这一生活事实演绎为由意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构成的法律结构,从而揭示其在法律世界中的清晰图景。运用类推适用、反面推论等法律解释及漏洞填补方法,依据法律规范中涵蕴的规范意旨,阐明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基础,整理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规范承包地收回的运行程序,明确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
内容摘要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的依据
三、论题的研究现状
四、本书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框架
第一章 承包地收回的现行法规范模式——权力驱动型
第一节 现行承包地收回制度的梳理
一、承包地收回的原则
二、承包地收回的发生事由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一、承包地收回的依据为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权
二、农村集体的义务是推动制度实施的核心装置
三、行政处罚成为纠正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路径
四、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效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第三节 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下承包地收回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承包地收回的发生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性
二、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方式具有单方性、强行性
三、承包地收回的法律后果具有无偿性
第四节 承包地收回的规范模式转向
一、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其弊端分析
二、我国承包地收回应实现由“权力驱动型”到“权利行使型”的规范模式转向
第二章 承包地收回的应然规范模式——权利行使型
第一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构成
一、承包地收回的法律意蕴为终止权的行使
二、终止权为形成权
三、终止权与物权制度体系的对接
第二节 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证成
一、终止权的运行可以达成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结果
二、终止权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终止权的机制具有可执行性
四、终止权的逻辑是大陆法系的公共选择
第三章 承包地收回的发生机制
第一节 终止权取得的实质要件——法定发生事由成就
一、承包方家庭消亡
二、承包方违反保护与合理利用农地之法定义务
第二节 终止权取得的程序要件——发包方履行正当前置程序
一、催告程序
二、请求停止程序
第三节 终止权取得的时点
第四章 承包地收回的实施机制——终止权的行使1
第一节 两种不同性质的终止权
一、单纯形成权性质的终止权
二、形成诉权性质的终止权
第二节 单纯形成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一、发包方的法律地位
二、承包方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形成诉权性质之终止权的行使方式
一、土地所有人“终止之诉”行为的性质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四、法院审查的对象
五、法院判决的效力范围
第五章 承包地收回的生效机制——终止权的实现
第一节 终止权的两种实现途径
一、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二、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终止权
第二节 终止权依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公示要件主义”是统摄性物权变动模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规则与“公示要件主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解读
第三节 终止权依法院判决发生效力的条件
一、法院判决的性质为形成判决
二、法院作出肯定性判决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行使而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原承包方负有将承包地恢复原状并返还于发包方的义务
二、承包地上的工作物及农作物的归属
三、原承包方享有再次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