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
作者: 陈国猛
出版时间:2015年3月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9787510911699
- 112098
- 2015年3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25.105
民间借贷案件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已经从一种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化为一个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案件数量的“井喷”式增长、标的金额的飞速攀升日益成为威胁金融秩序稳定,甚至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隐患。可以说,能否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检验人民法院服务大局能力的重要“试金石”。陈国猛的《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及法理重述》可称作厦门法院服务大局能力的集中展示之一。
第一部分 民间借贷热点问题判解研究
一、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1.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王某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借款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凭证持有者为适格原告——林某诉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3.夫妻一方贷款,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何某、李某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4.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周某进诉周某国、李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
5.有付款无借据,被告主张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池某铭诉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6.债务人主张非民间借贷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亚太林业(漳州)有限公司诉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7.有借据无付款证据的,出借人对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肖某川诉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三、法律关系的定性
8.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宋某安诉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9.以买卖之名行借贷之实按借贷处理——厦门夏商贸易有限公司诉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
10.约定本息固定回报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按借贷处理——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金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1.以房抵债协议构成新债清偿——林某、张某诉郑某、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12.夫妻一方为他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洪某萍诉兰某英、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3.不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贷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娜诉陆某英、吴某勇民间借贷纠纷案
1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苏某姐诉苏某丽、苏某云、潘某请民间借贷纠纷案
五、担保责任的承担
15.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当然无效——刘某珠诉李某华、余某明、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16.无效担保合同中有过错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部分赔偿——厦门丰润典当有限公司诉薛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7.担保人无权就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向债——厦门中金泰担保有限公司诉陈某煌、黄某婷追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