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 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第1辑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
作者: 王明达
出版时间:2014年6月
出版社:中国法制
- 中国法制
- 9787509353837
- 100532
- 2014年6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23.40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类型齐全,而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创新型案件,影响巨大而深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注重对新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案件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对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起到较好的引领作用。同时及时向社会介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处理纠纷的正确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第1辑)》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书系》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疑难案例要览(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第1辑)》由王明达主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2)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效审查程序中的适用
1.关于禁止反悔规则可适用于无效审查程序的认定
(二)新颖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关于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转让给申请人的抵触申请是否破坏该专利申请新颖性的认定
3.关于专利申请目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及公开庭审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均属于现有技术的认定
4.关于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不宜直接读进权利要求的认定
5.关于在先证据因存在瑕疵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不能证明在先公开的认定
6.关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认定
(三)创造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7.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在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范围内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定
8.关于省略部分技术要素的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认定
9.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认定
10.关于因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故其不具有技术启示的认定
11.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区别特征相互关系的认定
12.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被审查专利及现有技术中的功能、用途、作用等因素是否相同的认定
(四)实用性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13.关于是否具有实用性应依据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加以判断的认定
(五)外观设计条款【《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14.关于不宜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方式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认定
15.关于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公开审理属于专利法意义上公开的认定
16.关于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在先合法权利予以保护的认定
(六)说明书公开充分条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7.关于公开是否充分应整体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
(七)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8.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
19.关于判断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应充分考虑其技术问题及发明目的的认定
(八)权利要求缺少技术特征条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0.关于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程序
五、关于法律条文及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审判案例指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实体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知识产权程序
五、关于法律条文及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