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的演进(1912-1949)
作者: 郝洪斌
出版时间:2014年9月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9787562056317
- 45782
- 2014年9月
- 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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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923.54
民国时期是我国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演进的重要阶段。许多学者比较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继承制度,民国时期的学者对《中华民国民法》在形式意义上确立的近代继承制度亦有精深的论述。然而,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是如何演进的,却尚未引起学者的充分关注,研究极为薄弱。因此,郝洪斌所著的《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的演进(1912-1949)》意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考察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的演进,以揭示其变动的过程、原因、内容、实施的情况及特点,并较深入地探讨了国家立法与民间习惯、制度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继承基础理论
第三节 研究的现状
一、关于传统继承制度的研究
二、关于民国初期继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继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研究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材料
一、研究方法
二、原始材料
第五节 主要内容
第二章 传统继承制度及其向近代演进的开始
第一节 传统继承的制度基础
一、重宗亲的亲属制度
二、同居共财的家族制度
第二节 传统继承的基本原则
一、人格继承原则
二、父子一体原则
第三节 传统继承的类型
一、亲子继承
二、嗣子继承
三、户绝财产继承
四、遗嘱继承
第四节 清末修律与传统继承制度向近代演进的开始
一、创造继承概念,但仍区分继承与承受
二、仅规定财产继承,但宗祧继承暗含其中
三、放宽立嗣和兼祧的条件
四、确立遗嘱继承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继承制度的形式退却与实质演进
第一节 继承制度的形式退却及民事法源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二、民事判例、解释例
三、民事习惯
四、民事条理
第二节 守志妇立嗣
一、守志妇择嗣权的强化
二、直系尊长同意权的限制
三、父系族人告争权的限制
第三节 异姓承嗣
一、立异姓为嗣的习惯
二、禁止异姓承嗣的裁判立场
第四节 独立的财产继承
一、义男、女婿的财产继承
二、女儿的财产继承
第五节 遗嘱继承
一、限制遗嘱处分财产的数量
二、不限制遗嘱的形式
第六节 大理院的被动立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近代继承制度在形式意义上的确立
第一节 《民国民律草案》中继承制度的演进
一、统一继承概念,不再区分继承和承受
二、明确规定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三、进一步放宽立嗣的条件,完善继嗣的规则
四、初步确立限定继承制度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与近代继承制度的确立
一、继承法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
二、近代继承的制度基础
三、近代继承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代住继承与指定继承人
二、继承份额与继承权
三、继承的方式
四、遗产的管理与分割
五、遗嘱继承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近代继承制度表达与实践的契合及背离
第一节 守志妇的继承权
一、民国民法规定的妻子的继承权
二、有关规定对守志妻继承权的影响
三、有关规定对守志媳继承权的影响
第二节 女儿的平等继承权
一、女儿平等继承权确立的曲折过程
二、女儿争取平等继承权的司法案例
三、分家对女儿平等继承权的影响
第三节 父债子还与限定继承
第四节 特留份与遗嘱自由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结论
参考书目
附录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继承析产规则
二、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
三、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四、重新审视传统继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