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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7年1月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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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9787509380635
  • 42228
  • 2017年1月
  • 未分类
  • 未分类
  • D925.05
内容简介

  江必新、何东宁、程似锦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上下第2版)》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精选了个别最高院裁判的关于担保法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担保法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形成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极大的参考、规范作用。更重要的是,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在理论层面,本书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担保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目录

上册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担保责任的类型


  规则1 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


   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第二章 对外担保


  规则2 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三章 独立担保


  规则3 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此种担保仍为普通担保,该担保合同因主


   合同无效而无效


 第四章 公司担保


  规则4 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后以担保行为作出前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


   应当无效为由,主张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违反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


   则,不予支持


  规则5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担


   保合同无效


 第五章 无效担保的认定


  规则6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


   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


  规则7 主合同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


   致银行大笔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应认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无效


 第六章 主合同解除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规则8 贷款人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相应承担提前收回贷款的保证责任


 第七章 担保人的追偿权


  规则9 抵押人只能在实际代偿债务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抵押人要求以登记抵押


   时房屋评估价作为其行使保证责任的追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


   应支持


第二编 保证


 第八章 保证人的资格


  规则10 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保证合同的形式


  规则11 第三人出具的承诺函,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


   承诺函具有保证效力


 第十章 保证方式


  规则12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前者享有先诉抗辩权,


   后者则无


 第十一章 非典型保证


  规则13 借贷关系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登记,应认定为非典型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章 抗辩权


  规则14 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放弃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行为,对


   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


  规则1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构成诉讼时效


   中断,不涉及保证合同与保证期间的问题,不能依此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


   主张过权利


 第十四章 保证关系中的欺诈


  规则16 借新贷还旧贷,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旧贷未得


   到清偿时,担保人仍应依其承诺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17 以贷还贷中担保人连续盖章同意担保,应推定其知道以贷还贷,担保人的


   责任承担应适用以贷还贷的规定


 第十五章 债务承担与保证责任


  规则18 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


   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章 最高额保证


  规则19 信用卡被透支,保证人只在约定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规则20 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


   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第十七章 企业破产与保证责任


  规则21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


   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企业改制与保证责任


  规则22 担保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成的公司,属于法人出


   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其对改制前担保责任的承担



下册


第三编 抵押


 第十九章 抵押期间


  规则23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业已


   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章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


  规则24当事人以附着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


   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第二十一章 在建工程抵押


  规则25 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是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


   记进行的行政性审核,不是认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二章 预售商品房抵押


  规则26 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并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占有使用后,银行办理了抵押


   房屋的他项权利证,该登记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抵押设立公示的法律结果,当


   事人约定购房人用购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及银行在合同履


   行中并无过错,可以认定银行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已设立抵押权,银行对


   约定抵押的房产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三章 土地抵押登记


  规则27 虽然抵押登记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应视为当事人约定土地使用权与地面


   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第二十四章 事后抵押


  规则28 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


   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第二十五章 典当


  规则29 行为人以他人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即使该土地抵


   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影


   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规则30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


 第二十六章 抵押无效的责任


  规则31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


 第二十七章 抵押权的实现


  规则32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


   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第四编 质押


 第二十八章 金钱质押


  规则33 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是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


 第二十九章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


  规则34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有权在


   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十章 股权质押


  规则35 办理股票出质登记是法律赋予出质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担保法关于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免除


 第三十一章 特许经营权质押


  规则36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第三十二章票据质押


  规则37 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


   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第五编 定金


 第三十三章 立约定金


  规则38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


   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


   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第六编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第三十四章 仲裁协议之外担保人的诉讼


  规则39 仲裁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债权人有权以保证人为被告,


   单独就保证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章 担保案件合并审理类型


  规则40 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为同一主体,但担保人系


   多人,且所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不相同时,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


   经人民法院许可


  规则41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担保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


   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章 债权转让所涉担保的管辖


  规则42 当事人在原借款、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债权转让后,新债权


   人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未排除原约定的,原协议


   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章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


  规则43 在法院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


   不具有执行担保的性质,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另行


   起诉第三人的保证责任